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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陽男子買房遭遇一房兩售 開發商被判賠償80萬元

本報訊(華商晨報記者 沈誠)沈陽男子劉某全款購買瞭兩處房屋,卻辦不瞭房證,因為其中一處早已備案給瞭他人,另一處則抵押給瞭銀行。

於是,劉某起訴房地產開發公司,要求退房並索賠。

今日,記者從法院瞭解到,一審判雙方解除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,開發商給劉某退房,並賠償80萬元。

全款買房後辦不瞭房證 起訴開發商要求退房

2016年12月21日,沈陽男子劉某與沈陽瑞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一份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,約定劉某購買瑞坤公司開發的沈陽市於洪區馬三傢中街一處房屋,建築面積為118.71平方米,單價為4445.7922元,總房款為527760元。

同日,劉某與瑞坤公司簽訂另一份《商台灣商標註冊品房買賣合同》,約定劉某購買瑞坤公司開發的馬三傢中街另一處房屋,建築面積為136.12平方米,單價為2000元,總房款為242240元。

第二天,劉某向瑞坤公司支付瞭兩處房產的全部房款800000元,瑞坤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瞭劉某。

劉某稱,之後他要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,但瑞坤公司一直推托。

劉某經查詢得知,瑞坤公司將其購買的其中一處房屋於2015年11月備案登記在案外人韓某名下。另一處房屋處於在建抵押狀態,不能辦理備案登記導致其無法實現房屋買賣和目的。

經多次協商未果,2018年,劉某將瑞坤公司起訴到法院,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;瑞坤公司返還購房商標註冊費用款等。

一處房屋早已備案給他人 另一台中註冊商標處房屋被抵押給銀行

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,瑞坤公司沒有提出答台中商標登記辯意見。

法院經審理查明,根據涉案房屋的《合同備案及預告登記信息》顯示,本案涉及的一處房屋備案在韓某名下,備案時間為2015年11月13日。

2016年1月26日,瑞坤公司向沈陽於洪永安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,用涉案的另一處房屋抵押,現處於在建工程抵押狀態,不能辦理備案登記。

法院判解除買賣合同 開發商退房並賠償80萬元

法院審理此案認為: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到庭參加訴訟,依法舉證並就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,進行辯論的權利。本案瑞坤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,視為其放棄瞭上述訴訟權台中商標註冊利,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相應的證據判斷規則並結合劉某的陳述意見,對本案相關法律事實依法予以確認。

劉某與瑞坤公司於2016年12月21日所簽訂的兩份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,采用瞭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,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,並已部分履行,該合同有效。

瑞坤公司將一處門市房出售並備案在韓某名下的時間是2015年11月13日,在此之後,又於2016年12月21日將該房屋出售給劉某,明知此房屋已出售給他人且已辦理瞭備案登記,卻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韓某的事實。另一處房屋因瑞坤公司借款抵押給銀行,不能辦理房屋備案。

由於瑞坤公司出售給劉某兩處房屋時,隱瞞瞭兩處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和已抵押的事實,導致劉某現已無法實現取得兩處房屋所有權的合同目的,劉某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,並要求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請求,予以支持。

近日,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,一審判決解除劉某與瑞坤公司於2016年12月21日簽訂的兩份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;瑞坤公司返還劉某購房款合計800000元;並賠償劉某800000元;劉某將兩處房屋返還給瑞坤公司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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